老师,我想请问一下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但我单位有时候与客户签订的先预付一部分,剩下的是在见提单的情况下才电汇余款。那我们要怎么操作才好呢,2.有没有详细业务指导书可以供企业参考?方便的话, 发到我的邮箱1813211530@qq.com 你好,对于A类出口企业而言,没有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等问题出现,是不是不需要登录监测系统中登记任何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