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们,你们好。我是萧山的一家制造商,去年我司与白俄罗斯签订一合同,因为有5%将作为质保金在试运行结束后支付,所以我将那5%的金额办理了远期收汇,当时在远期收回申请单上填的签约收汇日期是2011-6-30, 现在收汇日期快到了,由于买方那边的单方面原因,现在可能在6-30之前收不到这笔款了。请问老师现在我司应该怎么办呢,可以将远期收汇日期(6-30)再做延期吗,需要办哪些手续。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