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中规定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4-4106)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我们是否可以理解成进口的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5109000(其他绵羊或羔羊湿革); 出口羊皮革, 商品编码:4112000000,是可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吗? 若是有进口额度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