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有一孟加拉客人,他开信用证过来时,申请人是他企业注册时的地址,在信用证中有个条款是我们需将全套不可议付的单据寄给申请人,可客人的实际地址并不是信用证上那个申请人的地址,而是另外一个城市的具体地址,请问,我在写快递单时是应该写信用证上申请人地址,还是客人的实际收货地址? 如果选择后面那个实际地址会不会造成不符合点? 因为这个快件单也作为议付单据中的一部分。 如果选择信用证上的申请人,我担心客人会收不到。请帮忙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