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 )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 - 启东相关法律每天一题: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 某一环境保护侵权案件,由于侵害了公共利益,该地的环保组织分别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建湖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天一题:公益诉讼
- 王某因涉嫌侵占罪被起诉至人民法院,但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受诉法院可以( )。 - 北塘税务师《涉相关法律》每天一题: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 ),均可提起上诉。 - 通州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天一题:刑事诉讼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 射阳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天一题:审判监督程序
- 李某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如用人单位不履行该调解协议,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事项有( )。 - 京口中级经济师《人力》每天一题:劳动争议调解协议
- 2007年6月1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项司法规定文件,是我国司法部门对专业中介活动民事侵权案件相关责任认定的意见、倾向。该文件是( )。 - 如东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每天一题:侵权赔偿
-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 - 姑苏税务师相关法律每天一题:破产申请的驳回
-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 )的内容。 - 金坛《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天一题:时效制度
- 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约定租赁期届满时一次支付租金,2018年8月31日,甲明确告知乙,其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到期租金。那么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 沛县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天一题:诉讼时效
-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解除的时间是( )。 - 张家港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天一题: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 戚墅堰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每天一题:征税行为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就不再承担责任。( ) - 大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天一题:债务
-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仪征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天一题:保险人
-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响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天一题:保险法解释
- 根据《行政强制法》,下列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 亭湖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天一题:行政强制法
- 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 - 大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天一题:股东会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如无特殊情况,应在( )内审结。 - 泗阳税务师涉税法律每天一题:普通程序审理
- 甲在一起债权债务纠纷中提起诉讼后因故撤诉并得到人民法院允许。3个月后甲反悔,甲( )。 - 建邺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天一题:民事诉讼起诉
- 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患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 - 宝应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天一题: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
-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1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月9日,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月31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月6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 - 金湖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天一题:股东权利
- 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泰州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天一题: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