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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公司有一票进口货物,合同约定是货到90天付款,现由于各种原因需延期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是2008年12月17日,申报日期是2008年12月26日,签发日期是2009年1月5日。请问是到3月17日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还是4月5日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

您好,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您的签发日期1月5日,那么应该是在3月6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如有其它疑问请继续在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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