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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7号提到的两个新的商品编号 (1)商品编码39071010.10和39071090.10,它们的商品名称,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如有),出口关税(如有),出口退税率,监管代码,申报要素各是什么? (2)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在临时反倾销范围内,做进口申报时还是填报39071010.00和39071090.00吗?或是改成新的商品编码? 如果是新的商品编码,它的商品名称,进出口关税和税率,监管代码和申报要素又是什么呢?

您好!39071010.10的名称是聚甲醛(均聚聚甲醛及改性聚甲醛除外),关税为6.5%,增值税为17%,无监管证件,申报要素为品名、外观、成分含量、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品牌、型号、签约日期、用途。39071090.10的名称是共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除外),关税为6.5%,增值税为17%,无监管证件,申报要素为品名、外观、成分含量、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品牌、型号、签约日期。不在反倾销范围的商品需填报39071010.90的名称是其他聚甲醛 和39071090.90的名称是其他聚缩醛,其他保持不变。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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