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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票货物在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听说近期这种情况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请问此说法是否属实?

您好!根据《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若你司货物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海关审核的,确实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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