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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海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在的情况下,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验?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8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司可参考上述规定了解。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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