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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过期怎么处理?延期或是重新办理有什么要求?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179号) 第十五条,征免税证明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该征免税证明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申请重新办理应提交情况说明及办理原征免税证明使用的相关材料。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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