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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我公司向越南出口电子部品,遇到一些产地证问题,向贵局咨询。1.正本东盟原产地证出证后,客户发现内容有误,能否正本退回后进行修改,重新 制证?产地证出证后是否超过一定时间后就不可修改了?(客户想修改3~7月份 的产地证)2.产地证中标注的invoice日期 必须要和ETD日期 一致么?正常来说,invoice 日期都要早于ETD日期,是否只要确保invoice日期不晚于ETD日期就可以?请百忙中予以解答,非常感谢!

您好!1.一般情况下,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提交更改申请,并退回原证书。但FE更改,退回原证,在原证上手工改证,并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盖章(尽量准确,减少更改)。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项目划去,然后做必要的修改。所作更正应当由有权签注原产地证书(Form E)的官员认可,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或更正章予以证明,具体以签发地检验检疫局要求为准。2.一般invoice日期不晚于ETD日期。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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