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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有何管理和统计监测要求?

您好!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除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这两类担保外的其他十二种跨境担保形式,担保人在确认被担保人资格条件、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履行倾向性及与其他外汇管理法规或其他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存在冲突等要项均合规后,可自行签订担保合同,无须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发生担保履约时,银行应审核担保符合规定后,才能办理履约款的收款或付汇手续。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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