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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