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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有正当理由可向海关申请延期。请问具体哪些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呢?无特殊情形时延期不得超过1年,那有哪些特殊情形可以延期1年以上呢?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该管理规定内并未明确说明何种情况为正当理由与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是否是正当理由均由保税区内海关判断,具体企业可咨询当地海关。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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