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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请问,我公司5月19日出口一批货物,那么在9月15日之前都可以申报吗?。

您好!该条规定已经过期,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24 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也就是说本年5月19日出口的货物,在下一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退税申报工作即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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