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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和报关行提供的报关资料所有产品的单位都是以“台”为单位的,但是提交到报关行后,由于其中一个产品的HS编码只能以千克为单位,所以报关行帮我们修改了单位为“千克”,现在海关预录单下来的该产品的单位也为“千克”,那我们出口退税的话,需要提供的报关资料要把单位都改成千克吗?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若企业的实际成交单位与HS对应的法定成交单位不一致,可将实际成交单位填写在数量及单位栏的第三行,开票时按实际成交单位即可,因此建议企业进行改单,添加实际成交单位。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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