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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公司于2015年5月代理天津市一家公司(使用单位)从日本在天津新港进口一个柜子。由于进口货代失误,没有告知报关行需要开具双抬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票专用缴款书,以致缴款书开具的抬头均为我公司。而我公司因经营范围的限制既不能抵扣这笔款项,也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票 。目前关税和增值税已交,也办理完清关手续。请问我公司是否能提出申请,在增值税和关税的缴款书上增加天津公司的名称。非常感谢您的答复。

您好!所谓双抬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票专用缴款书,即为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的两个公司,在申报时分别填报“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这样海关进口增值税票专用缴款书自然会体现两个公司名称。至于能否更改,请联系现场海关接单部门,由现场海关根据单证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改。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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