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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货款已报告,当时预计进口日期为2016年2月8日,但目前得知进口日期有拖延,定为2016年2月19日,是否需要重新调整预付报告?上传预付报告的时间在2015年8月,已超过30天.2.若90天的付汇截止期为月初,在当月末付汇属于延期付汇吗?例如:进口日期2015年11月5日,付汇截止期为2016年2月2日,则在2016年2月28日付汇属于延期付汇吗?若不是,是否付汇日期不跨月就不属于延期付汇?谢谢

您好!1.根据您的描述,贵司报告的预计进口日期与延期收的预计进口日期为同一核查月,且前后相差不大,可不作调整。2.A类企业企业90天以上的付汇即B\C类30天以上的付汇均属于延期付汇。上述情况属于延期付汇。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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