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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已在货物出口后通过外汇监测系统申报了延期收款,实际收款日与申报的延期收款日小于90天,但与出口日期相比则超过90天了,这种情况需要去外管局柜台更正延期收款日吗?属于法定申报的情况吗?

您好!1、根据您的描述,建议更正延期收款日期。2、A类企业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属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规定需报告的情形之一。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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