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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外贸公司,由于经办人员不懂,从2014年12月开始的预收货款从来未在货物贸易监测平台申报预收,同样超过90天的延期收汇也么有申报过,现在还能进行补报么?国际收支平台没有选择预收货款打钩,这个还能修改么?

您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若超过30天内未进行申报的,不能补报,国际收支平台上行未打钩,无法修改,建议向主管外管局做现场报告。
http://www.cpa.js.cn/show/74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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