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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出口货物,收汇核销,什么流程? 核销单怎么申请呢?我们是A类企业。。

您好!目前已取消外汇核销,外汇局对企业收付汇采用总量核查,且不需要申领核销单的。企业需要操作的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远期信用证;(三)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问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不含)的业务。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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