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8号(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口通关模式。自2014年3月1日起,B类生产型企业(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出口通关模式。建议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由所在地海关视具体情形判定是否符合该公告要求。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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