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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出口至韩国一笔货物,韩国公司要求我国保税区内的一家分公司代为支付货款,请问,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向区外的国内公司支付美元吗?保税区也属于是境内企业,这方面的外汇管理是怎么规定的呢?谢谢。

您好!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第五条规定: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第六条规定: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指出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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