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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于2008年1月份国内购进货物一批,原打算部分出口,并已向国税局申请开立分批单,后期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货物暂不出口,并于2008年11月份向国税局申请撤销分批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贸企业应在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请问我公司是不是应该向国税局申请开具证明呢?谢谢!

您好,根据通知是这样写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分析是否属于这个范围内的。如有其它疑问请继续在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7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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