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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司有一笔业务出口在2013-1-30日,是信用证120天的收汇,我在2014-02-10做了延期收款报告,报告在2014-5-30收汇,但货款在2014-2-24收汇了,我在2014-2-25做了删除报告,这样对吗?还是还有其它的操作方法,请赐教,谢谢。我是这样想的,这个是在出口之日起30天内对已做延期收款报告的业务的删除,我想是可以的,并且操作也成功了。

您好!可以的。出口后30天内收汇的,可以删除原报告记录。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67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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