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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要求,出口企业需在申报出口退税15日内,填写备案单证目录,单证包括3条。第1条: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我司为生产企业,出口产品为我司自产品,没有收购非自产品再直接出口的情况,那是否不需要备案这条所列购货合同,直接装订第2.3条所列的装货单及运输单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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