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38号规定的试点企业范围为海关管理类别为AA类、A类的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部分地区海关也将范围扩展到表现良好的B类企业,具体以主管海关要求为准。
http://www.cpa.js.cn/show/62079.html
http://www.cpa.js.cn/show/62079.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