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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有一笔出口,实际目的港是苏丹,我们公司只需要负责深圳到香港这段出口,接下来是客户香港公司接手,所以我们在报关时,只报关深圳到香港,可是在准备备案资料的时候,需要提单和场站收据,可是提单的目的港是到苏丹的,场站收据上的信息也是到苏丹的,那我们这边能不能写份情况说明,然后用以上资料备案呢?请解答,谢谢!

您好!这种情况,企业需要和专管员说明情况,专管员审核企业实际情况后确定是否允许写情况说明后备案。
http://www.cpa.js.cn/show/61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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