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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产品是20121219出口的,工厂2012.12.26给我们开的增值税发票,一直没认证。2013.01.10日才收到客户的国外汇款。现在准备退税,发现增值税发票计量单位和报关单计量单位不一致,让工厂重新开增值税发票。问一下,这样会影响到我们的退税和退税进度吗?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相关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因此企业最迟需要在2013年4月做退税申报,逾期的不得办理。因发票重开需要时间,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退税进度。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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