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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做延期收款的,是不是当月收到款了,必须当月去外汇监测系统里报告,跨月就不能调整了啊。。。。我一笔2012.12月收汇的,现在2013.1月去报告,说调整日期不成功

您好!若为A类企业有延期收款情况的,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后30天内登录监测系统进行延期收汇报告,如果实际也是按报告的日期正常收汇的,企业后续就不需要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您的意思不是很明确,您要报告什么内容?您是否是指,已经报告过延期收汇,而实际收汇在出口后90天内,并不属于延期收汇的情况?如是,则目前系统中无法删除,建议企业与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申请在局端删除。如果您是指已经报告延期收汇,而实际收汇日期比预计的收汇日期更晚,则企业应在原报告的收汇日期到期前及时进行调整,如果原报告日期在12月之前的,数据目前都已经经过核查,企业在系统中无法调整。建议您详细描述您的情况,以便我们为您确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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