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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前期有2笔预收货款(都为部分预收),分别做了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其中一笔的预计出口日期为2008年11月15日,另一笔的预计出货日期为2008年11月30日。由于某些原因,这两批货要在11月25日一同装箱出口,现只有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注明了这2笔的合同号,在注销登记时,是否可以用这一个关单号分别注销这两笔的预收款,如果可以的话,在分别注销这两笔预收款时,出口金额是按报关单上这两批货的实际出口金额的总额填呢?还是按这两单合同中各自的实际出口金额填?谢谢!

您好!可以用同一个报关单号注销提款登记,注销的金额按照企业在预收款额度下结汇的金额注销。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5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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