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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司去年进口一批货物,90天内没有付款,到外管局做了情况说明并分两次付汇,第一次付款的时间定为10月底,已入外管局系统。但是未能在10月底付汇,是否有规定在10月底之后的180天付汇都可以?会不会对本企业造成不良后果?

您好!没有全国性文件作此规定。对于未在报告的预计收汇日期付汇的,如果是在局端做的报告,应该及时向外汇局反馈并申请修改预计付汇日期。建议您及时向主管外汇局说明情况,否则有可能会出现核查指标异常的情况。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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