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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监测系统少收汇系统报告期限有没有限制。上半年出口一比16万欧元的货物,退税已申报,出口后双方未及时商定扣款事项,客户未按时付款。因延期交货及产品问题,客户现已直接从货款中扣款,少收汇金额约7万欧元。请问这情况能否作系统少收汇报告,是否需要柜台操作。曾因超过3个月未报告去现场报告,但因不能提供延期收款报告所需赔款证明文件原件资料不全等外汇局柜台无法受理。因该非常规业务新客户付款特殊,业务员未交接离职报告事项未能预知,特此请教处理方法。

您好!企业货物出口后实际收汇少于报关金额的,企业需在货物出口后30天内在外管局监测系统中做差额报告。超过30天未报告的,企业需携带外管局要求的有效资料,进行现场报告。若企业因缺少外管局要求的有效证明资料而无法现场报告的,建议企业尽快准备相关资料并做现场报告,以免影响外管局对企业定期核查。
http://www.cpa.js.cn/show/58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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