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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比如我公司有一批货要出口,客户于9月27日打进一部分货款,于10月22日打进余款。预计出口11月初,则9月27日的货款预收超过30日,那我们现在需要报告的是对应这批货的全部货款还是只对应超过30日的那笔货款就可以了?那如果报告之后货物确实也在11月初出口了,那我们的这个预收报告什么的都不用进行后续的操作了吧?谢谢老师!

您好!只对超过30天的部门进行报告即可;是的,确属30天以上预收款报告的,操作预收款报告后无需其他后续操作。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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