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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想问下,延期收款报告是在什么情况下要延期报告,例如我是10.8出货的,如果确定90天内能收回的就不需要报告了,对吗?如果不确定的话就要在11.8前报告吧

您好!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如果企业确定能在90天内收汇的,就不需要进行延期收款报告。如果不确定,需要在11.7号之前进行报告,如超过11.7日未登记的,企业也可以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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