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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有两张增值税发票因开的数量不对要退还给开具发票的单位,要求该单位重新开,但发票我司已经认证,不知道该如何办理手续?

您好!根据自2007年1月1日执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因此贵司只要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企业将该通知单的第二联交于销售方,对方凭此开具红字发票冲回,会另行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给贵司。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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