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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出口是属于进料加工性质,返销,(进料对口)由香港公司接单,再由我司生产出口。

您好!企业已经多次强调是进料对口,如果不是以进口的料件抵减收汇的金额,什么原因造成只收汇18%。如果由于合同是香港公司签的,所以国内公司只收18%的货款是不合理的,相当于企业100%出口,但收汇只收18%,会存在差异,如果企业情况属实,需要和当地外管说明情况。
http://www.cpa.js.cn/show/54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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