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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们好,改革前,7月收到2笔货款2万和3万,申报时是出口日期都是是8月份的,但是当时电子口岸上刚好有7千的额度,就结汇了7千,剩下4.3万遗留在核查账户里,请问改革后我只要在收汇的30天内出货的款额是4.3万,并且出口日期是在30天内的吗?还是说我要出货的款额要5万

您好!改革后预计出口日期距离收汇日期超过30天的需要在监测系统中登记报告预收货款,并不一定要求30天内一定要出货。若企业该笔业务总计收汇为5W,那么报关出口的金额也应为5W,否则会影响企业的指标,若不能一次出口完的,建议企业对预收货款进行分批次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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