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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的资料上的说延期收款报告是实现企业对出口日期在当期日期前30天内的出口口数据新增延期收款报告操作,但是又说出口后如果90天收不到货款要打延期申请报告,那这个延期申请报告到底什么时候打?比如我有一笔货物8.1号出口,10.30号未收到货款,那么是10.30还是8.31号打延期申请报告?比如我企业在9.15号才知道这笔货款10.30号收不回。在我公司已经被外管划分为A类情况下希望详细解答

您好!不是打延期申请报告,而是要在出口后30天内登录监测系统进行延期收款报告。如果是8.1出口的,则需要在8月31日前在系统中报告延期收款。超过此期限的,系统中无法报告,则企业需要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如果9月15日才知道的,只能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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