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申请人在领取通关单后,因故遗失或损坏的,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检验检疫的《国门时报》上声明作废,填写更改申请单,经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补发通关单手续。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52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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