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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有一笔水单是两个合同A 和B项下的预付款,我也进行预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了, 现在A合同的货已经出口了。B合同的货值是17132美圆,预付款为3246.5美圆, 当时提款登记时B合同的预计出口时间我写的是12月份,但是现在可户要求先给他做点货,货值正好是预付款3246.5, 请问我出口报关时就报3246.5金额可以吗?出口后注销时就注销3246.5行吗? 这样有什么不妥吗? 请给予解答,谢谢。

您好,待货物出口后做注销登记3246.5是没有问题的。如有其它疑问请继续在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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