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企业查看新政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也就是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规定是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您2012年3月31日出口的,可以按照新政实施。请和主管税务机构联系。
http://www.cpa.js.cn/show/51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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