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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如果出口货物成交方式为90天信用证,但收汇时间往往超过90天,需要进行延期收汇报告吗?120天信用证出口收汇需要做报告吗?另外,D/A方式下,30天,90天还需要做报告吗?

您好!根据企业的描述,90天信用证出口收汇都需要做延期收汇报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结算方式不影响企业在外汇监测系统上操作,根据您的描述,企业需要做延期收汇报告。D/A方式下也同理。
http://www.cpa.js.cn/show/50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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