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按加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收汇核销,核销时需提供核销单、报关单、银行收汇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但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http://www.cpa.js.cn/show/50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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