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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一次做出口,2012.1.10收到第一次境内汇款,因不清楚境内收汇要求,超出30天的报告期,在监测系统中没上报,具体出口日期又是2012.4.26出口的,余款是在2012.5.31收汇的,第二次收汇的报告期又超出30天日期,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还有对退税有关系吗,特向老师咨询,谢谢

您好!企业超过30天未在外管局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的,需要携带情况说明(写明:1、报告的内容;2、未及时进行报告的原因)及外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到当地外管局做现场报告。企业未及时进行申报的,对退税影响不大。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49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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