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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10日出口的货物,今年因质量问题需要退回,但是货物要今年7月12日左右才可以到中国港口,请问这批货可以按正常退运来处理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根据您的描述,若超过一年,则没有出口退运的说法,只能按照正常的进口货物来处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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