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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3.19日收到一笔预收账款USD50000,合同预计出口期在5月份。我在国家外汇局服务平台预收货款进项登记、提款。具体填写:(录入合同登记:合同金额144400,预收金额50000.录入预收收汇金额50000.提款登记中出口项下预收50000.)这样对吗?另外我还需要在外汇监测系统中做预收货款报告吗?谢谢!

您好!如是外管新政非试点企业,则在服务平台上进行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您所登记的信息是对的。如是新政试点企业,则出口日期超过收汇日期30日以上的,只需在外汇监测系统中作预收款报告,未超过的则无需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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