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请问试点地区如何收汇核销,有流程或操作方面的资料吗?请发我一份,非常感谢! 我的邮箱是:673563800@qq.com

您好!对于外管新政试点企业企业来说,目前已经无需核销,企业收到外汇后直接凭有效单证前往结汇即可。但对于如下情况之一的,需在外汇管理监测系统报告,1、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4、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5、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监测系统的操作手册已经发送至您邮箱,请注意查收。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46468.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