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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试点下企业。我们公司业务比较芜杂。 一笔200万的合同。一个核销单。。1、1月1日收到预收款50万,预计这笔货要在2月15日出口。我要做预收报告,请问出口日期写多少?2、1月10日收到外汇60万,预计出口这笔货在2月20出口,也要做预收报告,请问出口日期写多少?3、3月1日收到外汇90万,最后一笔货出口在3月10日。。再问一下如果这比200万的单子是分三个核销单来的,这要怎么做??

您好!首先,企业这笔合同是分批出口的,就不存在使用一个核销单的情况。1、出口日期是由企业自行填写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若合同约定2月15日出口的,就填写2月15日;2、同1,预计2月20日出口的,可填写2月20日;3、3月1日收汇,3月10日出口的,不需要报告预收货款款。您所问的就是分三批出口,分三个核销单的情况。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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