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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有一业务,客户分四次汇的货款。第四次汇款中包括下一业务的定金,第一次是2011-12-12日货款定金,我做预收款申报,并且监测系统我也做了预计出口日期申报,第二次汇是2012-2-2,第三次汇是2012-2-6,我都做了预收款申报,第四次是2012-2-10汇的,就这第四次中包含下一次的定金,我不知道这怎么申报?谢谢解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第四次收到的汇款是尾款及下一笔业务的预收货款还是同时包含了两笔业务的预收货款?如果是尾款及下一笔业务的预收货款,则尾款就不属于预收货款,如果是属于延期收汇的情况,可做延期收汇报告,若不是的,就不用报告。若下一笔业务的预收货款是属于需要报告预收货款的情况的,则对该笔金额进行预收货款报告。如果同时包含两笔业务的预收货款,若都符合报告条件的,就分别列明预计出口日期及金额即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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